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南京律师 > 吕欣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专利无效决定书

作者:吕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3 浏览量:0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23***6.2,申请日为20127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4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节水防渗渠现浇成型机中的推进器,其特征在于:由主推进板(1)U形板(2)、压顶推料板(3)、固定套管(4)、耐磨铜套(5)组成,主推进板(1)的外侧设置有U形板(2),两块压顶推料板(3)分别设置在U形板(2)上部的两侧,数个固定套管(4)设置在主推进板(1)上,数个固定套管(4)的内部均设置有耐磨铜套(5),在运转工作时,通过液压油缸的驱动伸缩运动,能将所需要的搅拌好的混凝土原料经过进料斗推进到主推进板(1)U形板(2)形成的U形空腔内,作U形环状的混凝土形式,结合电动振动器的振动,使混凝土在环形槽内振动密实和推挤密实。

4W103960号无效宣告请求

山东省XXXXX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57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201274日,申请公布号CN102535***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共6页;

附件2: 授权公告日2008618日,授权公告号CN100395***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3:申请公布日2011921日,申请公布号CN102191***A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4: 授权公告日2011921日,授权公告号CN201979***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第一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在于“主推进板的外侧设置有U形板”和“两块压顶推料板分别设置在U形板上部两侧”,但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并且附件234分别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7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9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认为“主推进板的外侧设置有U形板” 和“两块压顶推料板分别设置在U形板上部两侧”的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附件234中也没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510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1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59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充分陈述了意见。

4W103967号无效宣告请求

安徽XX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57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7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158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510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1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58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二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予以确认,同时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专利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为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节水防渗渠现浇成型机中的推进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节水防渗渠现浇成型机,包含推进器2和内成形模3。推进器2的右端设有前推进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推进板),前推进板上安装滑动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套管,设置在主推进板上),滑动套管内设有锡金铜套(相当于本专利的耐磨铜套,设置在固定套管的内部),三根滑动管杆上设有滑动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数个固定套管);内成型模3可以配合推进器2边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压顶推料板)将渠压顶一次完成。附件1还公开了:本具体实施方式工作时,首先启动电振动器为落料做准备,当混凝土通过本机进料斗进入推进器后,起动液压泵站、油缸开始伸缩运动,由推进器将混凝土推进到渠道成型模所形成的U型空腔内,这时成型模起内模胎作用,固定成型混凝土吸附在经机械铲刀修理过的渠槽壁上,渠槽压顶也同时挤压成形,由于油缸的推力和振动器对混凝土的振动,增强了U型渠的密实度和强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方法的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1526段)。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区别仅在于: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推进器的主推进板外侧还设有U形板,以及推进器的两块压顶推料板分别设置在U形板上部两侧。

在附件2(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中公开的U形防渗渠道成槽设备中,定型装置3的外型呈U形(相当于U形板),两个上端设有向外的上翼(相当于压顶推料板),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U形渠的现浇成型机械领域,推进板外侧加设U形板制成与U形渠形状一致的U形结构是一种用于现浇 “U形渠”的常规的设计。从附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渠道成型模所形成的U型空腔”以及最终形成“U形渠”的技术要求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2中的U形结构应用到附件1中。同时,专利权人在其意见陈述书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答辩意见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知悉混凝土是在U形槽中(内成型模和修整成形的渠床之间形成的空间槽)成型的事实,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利用U形板将主推进板(1)与U形板(2)形成的U形空腔内的搅拌好的混凝土原料推进到U形槽中,使之作U形环状的混凝土形式(参见专利权人20159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45)”,说明专利权人也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浇注“U形渠”会考虑“设置U形外侧板”与U形槽配合。另外,因为现浇渠槽都需要进行压顶,起压顶作用的边板一般都设置在推进板整体结构的上部两侧,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可以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赘述。

三、决定

宣告20121023***6.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吕欣律师

吕欣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135-1254-7311

在线咨询